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宗发[1994]116号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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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宗发[1994]116号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
(1994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民宗委)、建委(建设厅)、旅游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以吸引旅客、发展经济为目的,不惜耗费大量的资金建露天巨型像。目前不少佛像已建成,有些正在筹建中。一些已建成的巨型佛像大都是一般的游览项目,文化品位不高,与正常的宗教活动无关。
滥建露天佛像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如不及时制止,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干扰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甚至会造成混乱,影响社会稳定。为加强对宗教活动、旅游活动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切实制止一些地区滥建露天佛像的现象,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佛教界根据宗教政策,为开展正常宗教活动,需要建造露天佛像的,需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确需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造露天佛像的,必须按照建设部颁布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报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
二、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风景名胜区内及其他地区建造露天佛像,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附加建造露天佛像为条件的引资开发项目,已有签约意向的要撤销。
三、已建好的露天佛像,应按国家宗教政策和有关政策加强管理。各级旅游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加强对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的管理,做好旅游资源、风景名胜资源及宗教文化的保护和管理,倡导文明旅游的新风尚,共同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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