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湘财(88)农字第281号文收悉,收研究,现答复如下:
1我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仍然有效。其中“从1979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是指从1979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调出调入固定资产时,须按照有偿原则进行调拨;在1979年7月1日前已经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继续有效,不再办理有偿调拨手续。
2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所指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历史原因已经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的土改时期没收的祠堂、会馆等封建财产。
1988年7月14日
附1: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互相调用,实行无偿调拨办法。在此情况下,有些固定资产多余的企业不愿调出,而需用的企业用无偿调拨办法调不进来,使许多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浪费很大。今后为了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办事,促进企业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出来使用,从1979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法。
一、国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照本规定作价收款。
调入单位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经商得调出单位同意,可以分期付款。
二、属于下列情况,可以无偿移交,不作价付款: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三、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新的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旧的按质论价。
四、调拨固定资产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由调入企业负担,调出前机器设备的拆卸费用,由调出企业的所得价款中开支。
五、调入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属于企业更新改造需要的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六、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准挪作他用。
企业由于原料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而逐渐缩小生产规模的,调出多余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应当全部上交主管部门,并调剂给其他需要的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JP]
七、企业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出租给其它单位使用,向租用单位收取租金。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在企业管理费列支;所得租金应冲减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期间的修理费用,由租用单位负担。
八、企业调出的固定资产,应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折旧,并相应减少国家固定资金;所得价款和支付的装卸费,应增减更新改造资金。尚未收到的款项,列作专用基金应收款。企业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现行调拨价格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支付价款低于现行调拨价格的差额,可作为已提折旧;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均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尚未支付的款项,应列作专用基金应付款。[JP]
九、基本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各级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要进行监督。如发现有投机倒把,任意要价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追究,严肃处理。
1979年6月8日
附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交房管部门的请示
财政部:
1987年1月24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了(87)城住字第30号《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其中第3条规定“1978年以前无偿划拨给商业、服务行业部门使用的非住宅用房,各地房管部门予以收回,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据此:各地房管部门纷纷要求将1978年前财政部门无偿调拨给商业、服务行业等部门的会馆、祠堂等封建财产的产权交出,有的已追朔到建国初期,引起了一系列预算内企业向预算外企业赔偿的纠纷,致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我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第125号李家祠堂。土改时已收归国有,50年代初期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划拨给县副食品公司作盐仓库及住房,后经地区商业局、地区财政局、地区计委批准翻修成1019平方米的营业间及办公楼房。去年以来,县房管公司指责副食品公司强占公房并要求赔偿75万元,双方争执不休,最终酿成欧斗而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终因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件与1979年6月8日(79)财企字第75号文件有悖而不能作出仲裁。为防止此类事件继续发生,特紧急请示如下,请求明确答复:
1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办公厅1952年11月23日(52)会厅民(四)字第1555号公函规定“凡已被各县(市)人民政府接收的寺庙、会馆、宗祠、善堂等房地产应为公产……”。据此,我省财政厅(55)财农其309字第681号通知规定:“无人经管之祠堂、庙宇,政府可予代管或接管……”。由于建国后国家财政困难,不少祠堂、会馆已无偿调拨给国营事业单位做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几十年来,有的多次翻修,有的拆除重建,对此类已收归国有的会馆、祠堂,做为政府职能机关的财政部门,于79年前已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是否有效;
2财政部1979年6月8日(79)财企字第75号《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规定:从1979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其中请明确:(1)所指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土改初期没收的祠堂、会馆等封建财产,由于历史原因而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的那一部分。(2)是否应理解为1979年7月1日以前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仍然有效。(3)如1979年7月1日前无偿调拨有效,则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30号文件应予纠正,请你部进行协调。(4)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30号文件有效,则有关企业在资金、财务上应如何处理,也请你部作出规定。
以上请予批复。
198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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