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字[2005]47号关于审批办证资金与票据统一管理的实施办法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字[2005]47号关于审批办证资金与票据统一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各行政事业单位审批办证资金与票据的统一管理,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银行帐户开设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注销、变更按照财综字[1999]88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在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银行开设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使用市财政局印鉴,专门核算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预算外资金收支。
二、资金管理   
1、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各单位窗口应持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依据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单”(以下简称“缴款单”)。   
并联审批的投资与建设项目,同时由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填写“景德镇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收费(运行)表”(一式二联,以下简称“收费(运行)表”)。   
2、缴款人凭“缴款单”和现金或转帐支票,到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银行缴款。   
3、缴款人缴款后,各进驻单位窗口对其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联审批项目同时对“收费(运行)表”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4、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在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监管中心的收费原则上也缴入该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预算外资金如发生缴款到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银行之外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其他过渡性银行账户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市财政局暂停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拨款。
三、票据管理   
1、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监管中心须到市财政局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窗口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含各种专用收费票据),市财政局窗口登记造册,购领单位签字。购领新票据市财政局窗口须核销老票据存根并登记造册。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监督收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并备案登记。   
2、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之外购领、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自行买卖、转借、代开、伪造、短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各进驻单位窗口和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监管中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各进驻单位窗口和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监管中心的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使用“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监管中心、各进驻单位在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之外的非审批办证收费,购领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接受市财政局、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等部门的监督。
四、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监管中心有违反上述条款的,按违规违纪处理,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进驻银行收款窗口按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局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有关要求办理业务。   
六、进驻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的省垂管单位的资金和票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返回★张宪涛律师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