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字[2008]2号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景德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字[2008]2号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景德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景德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日
景德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二OO八年一月二日)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和《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7]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目的是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三条 坚持“政府领导、适度扶持、自愿参加、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资金筹措应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循序渐进,稳步提高。
第四条 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 我市新农合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主任由县(市、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常务副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成员由卫生、财政、民政、发改委、审计、农业、药监、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乡(镇)长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县(市、区)合管会主要职责:
(一)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新农合的领导、组织、管理;
(二)开展新农合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
(三)择优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新农合基金代理银行,保证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管理,保证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监督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文件的一个月内从国库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五)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落实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
(七)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八)督导新农合县(市、区)级经办机构做好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九)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方案,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 设立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农医局),即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经办机构,定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县(市、区)卫生局下设二级局。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配备6-8名专职人员,每增加10万人口增加1名,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局长由县(市、区)卫生局分管领导兼任,所需人员在县(市、区)卫生系统在编在岗人员中调剂;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以实际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不少于0.5元/年的标准,同时安排相应的启动经费。
县(市、区)农医局工作职责:
(一)执行县(市、区)合管会的决定,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
(二)严格执行新农合资金管理政策,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三)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签订服务合同;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四)负责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直补后的复核,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
(五)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六)指导、检查和督促乡(镇)经办机构的工作,对新农合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培训;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完善新农合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八)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等;
(九)负责新农合档案资料管理,负责参合农民住院、转诊的信息管理;
(十)定期向市新农合办公室、县(市、区)合管会、监督委员会报告新农合运行情况。
第八条 各乡(镇)相应成立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为副主任,财政所、卫生院、民政办、派出所、村委会主任和参合农民为成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乡(镇)新农合工作。
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
(二)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自缴资金;
(三)保证为乡级经办机构具有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四)指导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开展新农合工作;
(五)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
第九条 乡(镇)新农合合管会下设管理所,即乡(镇)经办机构,全称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简称为“××乡(镇)农医所”。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情况下,挂靠农村社会事务中心,所长由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兼任。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的模式,即行政上由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农医局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各乡(镇)农医所应配备2—3名(农业人口1万以上为3名,1万以下为2名)工作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需人员由乡(镇)在下属事业单位内部调剂。其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乡(镇)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按当地实际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不少于1元/年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列入乡(镇)预算予以安排,由县(市、区)财政予以代扣并按规定拨付给乡镇农医所,保证每个乡(镇)不少于1万元,并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乡(镇)农医所办公地点设在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要有一间以上独立办公用房,并配备专用电话、打印机、计算机(需接入宽带网)、桌椅等办公设施。
乡(镇)农医所工作职责:
(一)宣传新农合政策,动员农民参加新农合;
(二)协助乡(镇)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参与对乡镇新农合基金“短期收入过渡账户”的管理;
(三)负责农民参合资格审核、建档及《新农合证》的发放工作;
(四)定期公示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
(五)负责新农合信息统计、管理、上报,并负责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六)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七)协助县(市、区)级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八)定期向上级报告示新农合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参合办法
第十条 持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第十一条 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家庭成员(含外出打工人员)必须全部参加,60周岁以上与子女分家的农户列入其有承受能力的子女家庭户内。
第十二条 超过参加新农合规定截止日期,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本年度新农合的农民。
第十三条 以村委会为单位对参合农民进行登记造册、汇总统计,并报乡(镇)财政所和农医所各2份;以户为单位按参合人数收取农民自缴经费,并统一上交乡(镇)财政所,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参合名单及缴费情况。
乡(镇)财政所将花名册、汇总表报县(市、区)财政局,同时将参合人员自缴经费划入县(市、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乡(镇)农医所将花名册、汇总表报县(市、区)农医局。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每位参合农民每年按一定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农民自缴参合经费为10元。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200毫升的农村居民,凭《无偿献血证》可免缴本人次年全年的参合费,当年献血量400毫升,可免缴全家(直系亲属)次年全年的参合费。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农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登记、造册,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第十七条 农民参合个人缴纳的新农合资金由乡(镇)村委会负责征收,同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及时转入县(市、区)财政专户。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新农合基金由县(市、区)农医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负责营运并编制年度预算,年终应及时编制新农合基金年度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所有新农合资金全部进入县(市、区)财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内直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由直补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直补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区)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在县(市、区)外就医医药费用由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按月审核汇总各乡镇应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并送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必须执行“双印鉴制度”,即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开具有关支付凭证,加盖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后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支付凭证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各地要认真按照基金封闭管理的运行模式,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 在收缴农民自筹经费期间,乡(镇)财政所应设立短期过渡户,财政所应及时将农民自筹经费及时上缴县(市、区)基金专户,过渡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合农民补助的新农合资金,应按时足额一次性转入 “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利息应纳入“新农合基金专户”,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把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计划,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专项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每月18—25日为乡(镇)农医所、定点医疗机构到县(市、区)农医局报帐时间,县(市、区)农医局对上月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进行复审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核拨。
第六章 基金分配
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的基金分三个部分,即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以下简称家庭账户),新农合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总基金中提取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划转的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由各县(市、区)每年从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的管理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4]124号)执行。
(二)住院统筹基金。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农民参合自缴经费中5元纳入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
(三)家庭账户。农民参合自缴经费纳入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5元为参合农民本人的家庭账户,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不得纳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家庭账户内的金额可一次性用完,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充抵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缴费资金。
第七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补偿设置
(一)住院起付线:住院医药费补偿设立四级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100元,县(市、区)本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县(市、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参合农民每次住院的医药费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负担,可报医药费用从新农合住院基金中按比例补偿。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二)住院补偿比:根据参合农民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乡级高于县(市、区)级、县(市、区)级高于县(市、区)外医疗机构设置补偿比例,可报费用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比例为80%,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为60%,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5%,县(市、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
(三)在县(市、区)、乡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例同等级医疗机构比西医治疗提高10%。
(四)参合农民患精神病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为60%。
(五)住院补偿封顶线:大病统筹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六)将部分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患有恶性肿瘤、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病、糖尿病等五种特殊慢性病列入统筹基金,符合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的参合农民,凭县(市、区)级及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报告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市、区)农医局提出申请办理核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的相关手续,经县(市、区)农医局批准同意后,由县(市、区)农医局、乡(镇)农医所备案,并在其《新农合证》上签字和加盖慢性病管理专用章,由县(市、区)农医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大病患者就诊时,应携带本人户口本和《新农合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大病患者就诊登记本和为每一位病人建立门诊病历,详细记录检查、治疗、用药和费用发生等情况。
门诊大病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以全年实际报销金额累计),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均为50%。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医药费用先个人垫付,达到起报线后在当地规定时间内凭《新农合证》、户口本、农医局颁发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当地乡(镇)农医所初审后,报县(市、区)农医局复审。
(七)对参合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定额补偿200元,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偿。
(八)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相应医疗机构起付线后,最低补偿额为30元,参合农民1年内多次住院,只享受1次最低补偿额待遇。
(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改稿)执行(见附件)。
(十)参合农民经县(市、区)农医局同意,在市辖区范围内比邻乡镇卫生院就近就医,并享受本乡镇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补偿程序
(一)门诊补偿
1、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接诊的医务人员务必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家庭账户基金余额;
2、接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处方笺(二联),并要在《新农合证》的《家庭账户使用记录》上认真记录本次减免的医药费用,及减免后家庭账户的余额;
3、就诊后,直接减免家庭账户余额的等额医疗费用,若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帐户余额,超出部分应补收现金,并在处方上注明;
4、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门诊补偿登记表》,其医药费用价格与交现金就诊一致,并请农民签字;
5、定点医疗机构凭新农合处方报账联和《门诊补偿登记表》定期到乡(镇)农医所申请回付垫付的医药费用款;
6、乡(镇)农医所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报账联和汇总表到县(市、区)农医局办理报帐手续。
(二)住院补偿
1、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所需材料:《新农合证》、身份证(16岁以下小孩除外)、户口本,此三证需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转院证明、有效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以上由医疗机构提供)。
2、参合农民在市、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先全额交纳住院费用,出院后凭相关材料在新农合补偿窗口办理补偿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规定的补偿材料进行初审,按实施方案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偿的金额,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资金由县(市、区)农医局复审后按规定回付。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县(市、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内,由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农医所负责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并按实施方案规定标准将应补偿的金额支付给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农医所报农医局审核。农医所按实施方案规定标准将应补助的金额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农民。
3、参合农民当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期限不得超过次年4月底,逾期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已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农医局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农医局应与县(市、区)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将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第八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农医局对参与新农合服务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定点管理。对经考核审查合格的,确认为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牌,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农医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病住院可凭本人的《新农合证》在本县(市、区)境内自主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农医局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农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应核验《新农合证》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按照《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使用药品,《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5%以内,使用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治疗时,严格实行告知和签名及比例控制措施,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名后才能使用,未办理签名手续的上述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三十三条 参合农民在本市内县(市、区)和就近到邻县(市、区)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须办理转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应做好登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分工派人员到医院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进行核实,对存在疑问者及时与住院患者所在乡、村、组联系核实。
此外,到县(市、区)外就诊须到县(市、区)农医局办理转院手续;急诊或外地务工的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外医疗机构治疗,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户籍所在地农医局,由农医局进行登记,在办理住院费用补偿时再补办转院相关审批手续,出院后及时到规定的地方办理补偿手续,否则给予扣除住院总费用的5%再予以补偿。
在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可推荐到有关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尊重病人的选择,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提醒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时必须携带《新农合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对符合转诊条件又有转诊意愿参合农民患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成立县(市、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主管监察、审计工作的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任主任,县(市、区)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审计局、纪检、农工部、农业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
县(市、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监督落实新农合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
(二)督促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三)监督财政部门将农民参合自缴资金和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保证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防范基金挤占、挪用、截留、贪污;
(四)监督新农合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监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执行收费标准;
(六)监督开展新农合基金专项审计;
(七)监督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定期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或使用情况;
(八)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九)向政府、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通报检查、监督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新农合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县(市、区)农医局、乡(镇)农医所和各行政村要设立固定的新农合公示栏,每月定期将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新农合基本用药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市、区)农医局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新农合基金情况月报送制度。各县(市、区)财政社保部门在每月5日前分别向同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设区市财政社保部门报送《新农合基金筹集情况表》并附上截至上月底“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银行对帐单;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分别向省、设区市报送截止上月底的“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银行对帐单和《新农合基金使用结存情况表》等相关报表。每月对《新农合基金筹集情况表》、《新农合基金使用结存情况表》和银行对帐单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对在实施新农合制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由县(市、区)合管会会同县(市、区)卫生局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新农合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合管会会同县(市、区)卫生局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新农合工作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影响新农合工作;
(二)未严格执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补助标准等规定,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或随意审批,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三)未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有意拖延兑付时间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的,态度蛮横,推诿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新农合基金的;
(五)擅自变更支付项目、降低或提高支付比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六)与患者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或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发生分解收费、乱收费及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行为的;
(三)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的;
(四)未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导致冒名就医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以基本用药名义实发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选用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非基本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参加新农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农医局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给予通报:
(一)将本户《新农合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不能补偿医疗费用而无理取闹的;
(四)转卖由新农合支付费用的药品的;
(五)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一章 加强领导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必须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列入目标管理。每年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新农合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村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农合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农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本方案之内,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运作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新农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优质病房住院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隆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腋臭、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等;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假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自用、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以下项目:
(1)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一次性手术衣裤、一次性手套、一次性注射器、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新项目价格中,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2)注射费已含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吊瓶、棉签、胶布等消耗性材料和药物配制、用药指导与观察,不得另行单独收费;
(3)换药费已包括拆线费、敷料和换药包等费用,不得另行单独收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3、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的70%列入新农合可报费用。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Χ-刀、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动态心电图、血液流变分析、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舱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以下项目:
(1)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吻合器、医用生物胶、特殊缝线(不含普通丝线、羊肠线、涤纶线、尼纶线)、特殊植入材料等;
(2)医疗服务中的输血、输氧费用;
(3)特殊一次性消耗物品,包括导尿包、尿管、尿袋、吸痰管、引流管、造瘘管、鼻导管、人工血管、一次性雾化器、一次性穿刺针等;
(4)特殊高价一次性物品,如永久性心脏起博器、各类介入诊疗用的一次性导管和支架、手术吻合器、钛夹、人工关节等;
(5)注射时用的过滤器、留置静脉针、避光输液器、输液接头、肝素帽等特殊消耗材料;
(6)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预先确定是否需要使用或用量差别较大的高价格的消耗品,如特殊缝线、特殊导管、钢板、钢钉等;
(7)手术中使用的电切、电凝、超声刀、氩气刀等。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3、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超声乳化、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就(转)诊交通费;
(二)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费、新生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婴儿床、保温箱、尿布等)以及水、电、燃气等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四)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五)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六)膳食费;
(七)鲜花与插花费;
(八)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九)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十)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四、床位费支付标准
(一)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每人每天超过10元的,按每人每天10元计算。每人每天10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二)二级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超过15元的,按每人每天15元计算。每人每天15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三)三级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超过20元的,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每人每天20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字[2008]1号关于对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的处理决定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
在全国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根据群众举报,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立案,并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联合调查。现根据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处理建议,经市政府研究,对该宗违法用地特作如下决定:
一、对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50万元整(15万平方×10元);
二、没收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非法用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对市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的相关责任人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四、土地所有性质由市政府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征为国有,并报省政府审批;
五、待农转用和征用手续报省审批后,土地的使用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招拍挂出让。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点击返回★张宪涛律师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