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令第45号景德镇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景德镇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7年11月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 放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景德镇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景德镇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景德镇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规划、修建建(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景德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规定所称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景德镇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景德镇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景德镇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景德镇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 市民航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域内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景德镇机场分公司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景德镇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民航局以及有关部门通报。
市民航、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浮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民航局、景德镇机场分公司、飞行管制部门、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景德镇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景德镇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六条 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将报送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抄送市民航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市无线电管理局,依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划定景德镇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应当将编制的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图表抄送市民航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保护要求,市民航局、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通过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的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
第十条 在距离景德镇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3公里的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禽类养殖场;
(二)放飞风筝;
(三)燃放烟花。
在距离景德镇机场机场跑道两侧8公里和两端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景德镇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景德镇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市民航局报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民航局、景德镇机场分公司以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民航局、景德镇机场分公司以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审批修建的建(构)筑物执行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情况,纳入建(构)筑物的竣工报备要求,同时为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市无线电管理局和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净空调查提供免费查询。
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当在市民航局和景德镇机场分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五条 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当严格检查机场净空状况,发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者正在建设的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市民航局,同时抄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景德镇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景德镇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市民航局应当协助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在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至少在拟升放5日和3日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气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和飞行管制部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市气象局的批准文件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每天24小时专人监控。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气象局以及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
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局等单位审批在景德镇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征得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报告有关干扰情况。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会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干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依照《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由市气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产生烟雾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中焚烧垃圾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焚烧秸秆、落叶等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放飞风筝、燃放烟花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民航局、景德镇机场分公司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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