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字[2000]33号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道路货物营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字[2000]33号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道路货物营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道路货物营运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六日
景德镇市道路货物营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道路货物营运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营者及其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竞争的道路货物营 运市场,促进道路货物营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城乡道路货物营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营运是指从事城乡道路营运性运输的各种货运汽车(农用货车、拖拉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货物营运的主管部门,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职责。
工商、公安、税务、农机等部门应按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营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已从事道路货物营运的业户和车辆必须重新进行资质审查,除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应有的固定资产外,还必须有不少于车辆原 值5%的流动资金。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不少于2&127;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并出具有效的资信证明 或资金担保书。
新增营运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营运证,到工商部门办营业执照。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建立道路货运有形市场。制定市场规则,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 法经营。
第七条:全市营运机动车辆实行归口管理,严禁私车公挂,通过货运有形市场实行合同运输,承托双方见面,签订运输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 益。
第八条:道路货物营运实行货票制,不论现金或转帐均每车次一票。
货票由地税部门监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发放。货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写。
第九条:道路货物营运使用全省统一行车路单和营运牌。行车路单和营运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第十条:货运市场实行有偿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目、费率收费。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点击返回★张宪涛律师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