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发[2002]11号景德镇市实施政府保护性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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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发[2002]11号景德镇市实施政府保护性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体系,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行政手段等措施,有步骤地解决城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无条件服从社区有关部门安置,非本人主观原因仍在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景德镇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困难程度,本人就业条件和就业愿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认定手续,核发《景德镇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证》。
第四条 采取政府购买工作岗位等办法,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托底机制,通过下列途径按一定比例帮助安置就业困难对象;
(一)公益性劳动岗位。指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劳动,具有非竞争性,非盈利性的工作岗位。范围包括:
(1)为城区环境卫生服务的道路清扫,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保洁;
(2)为城市绿化服务的道路、广场及社区内的绿化种植和日常养护;
(3)配合社会综合治理所开展的社区治安、保卫及劳动监督;
(4)协助维护场所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看管;
(5)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
(二)市内国有、集体企业净增工作岗位。即国有、集体企业因扩大再生产需要,在原有在编在岗职工人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用人岗位。
(三)民营、三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新增加的工作岗位。
(四)劳务输出。以市劳动力市场为龙头,依托社区和乡镇,通过中介或自己外出到市外、省外就业。
(五)从事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是指为社区居民服务所开办的商业、餐饮、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保洁、配送代购、公用电话、书报信箱等便民措施。物业管理是指为确保社区公共财产、增值所开展的系列服务管理。
(六)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
第五条 政府购买工作岗位和培训成果的补贴方法。对本办法中被安置对象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同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1、推介安置到市内公益性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政府全额拨款的岗位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拨付用人单位发给安置对象作为岗位补贴。   
2、推介安置到市内国有、集体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净增岗位,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按年度于当年年末给予拨付,作为企业用工补贴。   
3、劳务输出人员,凭市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卡》,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中介机构补助,并给予安置对象每人300元一次性外出就业补助。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对象的劳务输出工作,凡推介安置成功的,亦按上述规定给予补助。   
4、被安置对象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鉴定合格,在半年内实现了就业的,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始培训发票、职业资格证书等一次性报销不超过300元的培训费。   
5、被安置对象经公益性职介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推介安置的,按照规定标准,拨给公益性职介机构、培训机构作为补贴。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安置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益性岗位由政府安排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落实,企业净增空岗和劳务输出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集,社区就业服务岗位由居委会和街道负责收集。
(二)采取各种方式收集的空岗,一律通过劳动力市场招收,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安置。经招聘被安置的人员,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应聘通知单》给用工单位,建立安置档案。
(三)安置对象一般只享受一次就业救助补贴。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己安置但在合同期内自动离岗的,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另行安置。
(四)用工单位应与被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给安置对象的工资应不少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市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被安置对象上岗后的跟踪服务,按时发放补贴。补贴经费经安置对象本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六)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被安置的,被安置对象停止享受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失业救济金。
(七)公益性劳动组织和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占50%以上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经市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可享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开展就业情况普查,建立就业登记制度。在市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由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行政区划对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所有从业人员逐一进行就业情况普查登记,摸清我市空岗情况和劳动力就业底数。凡己就业的劳动者未进行就业登记的均应补办登记手续,凡未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的均应按规定参保并缴费,凡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补签合同。通过建立就业登记制度,切实搞清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情况,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情况,外出务工人员情况,理顺和完善各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为收集空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创造条件。
第八条 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将其作为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途径和措施,把做大、做强劳务输出作为一项新兴产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中。
(一)在市再就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工会、妇联、农业、科技、建设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劳务输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乡镇劳动服务站的建设(定编、定员、拨付经费),建立并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服务体系。
(三)抓住时机,因势利导,加强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建立稳固的劳务输出基地,加大有组织地劳务输出工作力度。
第九条 建立完善政府保护性就业工作责任体系。
(一)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为市实施政府保护性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为保护性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统筹计划安排相关工作。
(三)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做好促进就业资金的预算、筹集、审核、拨付工作。
(四)市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准确提供所涉及的帮扶安置对象的相关资料。
(五)市建设部门要将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公益性工作岗位提供给市政府,用于安置帮扶对象,并配合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相关的招聘录用工作。同时按城市建设的要求,做好安置对象的上岗后的管理工作。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腾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帮扶对象。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今后不再使用临时工,确需要使用时,须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一律安置就业困难对象。
(七)各国有企业、市直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安置对象的统计、推介工作。
(八)各居委会、街委负责组织好辖区内安置对象的统计、推介工作。
(九)市就业服务机构为实施保护性就业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重点做好岗位信息收集、岗位推介、岗前培训、岗后跟踪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招聘洽谈、劳务输出、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核发等相关工作,为用工单位和安置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十)各新闻单位应开辟专栏,定期刊登、播发经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批的用工信息和求职信息。属于面向就业困难人员招聘的信息,应免收广告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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