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欢迎您光临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 律网首页 | 法制释函 | 司法解释 | 宗教事务 | 律师专著 | 论文链接 | 新法速递 | 人大释法 | 常用法律 | 律师法规 | 金融保险 | 改制重组知识产权 | 律所规章 | 房屋地产 | 项目投资 | 网络法律 | 涉台法规 | 环境资源 | 世贸法规 | 涉港澳法 | 案例研讨 | 民事案由 | 刑事罪名实用工具 | 车牌号码 | 邮编区号 | 万年日历 | 拼音字典 | 历史纪年 | 身份查询 | 伤残标准 | 毛泽东诗 | 风水常用 | 八字命理 | 灵签解签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2001年11月26日)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限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民法院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恢复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特此公告。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26.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赫尔岑 因为真理是灿烂的,只要有一个缝隙,就能照亮整个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