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评审字[2001]357号《关于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

欢迎您光临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 律网首页 | 法制释函 | 司法解释 | 宗教事务 | 律师专著 | 论文链接 | 新法速递 | 人大释法 | 常用法律 | 律师法规 | 金融保险 | 改制重组知识产权 | 律所规章 | 房屋地产 | 项目投资 | 网络法律 | 涉台法规 | 环境资源 | 世贸法规 | 涉港澳法 | 案例研讨 | 民事案由 | 刑事罪名实用工具 | 车牌号码 | 邮编区号 | 万年日历 | 拼音字典 | 历史纪年 | 身份查询 | 伤残标准 | 毛泽东诗 | 风水常用 | 八字命理 | 灵签解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评审字[2001]357号《关于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
(2002年12月7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重新评审申请,经审核申请事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申请事由成立的,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裁定,重新作出决定、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现予公布施行。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26.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赫尔岑 因为真理是灿烂的,只要有一个缝隙,就能照亮整个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