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5]第316号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欢迎您光临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 律网首页 | 法制释函 | 司法解释 | 宗教事务 | 律师专著 | 论文链接 | 新法速递 | 人大释法 | 常用法律 | 律师法规 | 金融保险 | 改制重组知识产权 | 律所规章 | 房屋地产 | 项目投资 | 网络法律 | 涉台法规 | 环境资源 | 世贸法规 | 涉港澳法 | 案例研讨 | 民事案由 | 刑事罪名实用工具 | 车牌号码 | 邮编区号 | 万年日历 | 拼音字典 | 历史纪年 | 身份查询 | 伤残标准 | 毛泽东诗 | 风水常用 | 八字命理 | 灵签解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5]第316号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在执行《商标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个别被查处对象以被查处的侵权商品外包装(内含与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现就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26.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赫尔岑 因为真理是灿烂的,只要有一个缝隙,就能照亮整个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