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
律网首页
法制释函
司法解释
律师小传
律师专著
论文链接
新法速递
人大释法
常用法律
律师法规
金融保险
改制重组
律所规章
房屋地产
知识产权
项目投资
网络法律
涉台法规
环境资源
世贸法规
涉港澳法
案例研讨
民事案由
刑事罪名
实用工具
毛泽东诗
伤残标准
风水常用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 为保证第2条第1款(b)项产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透明度,该条款中所指的对约束税号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的性质和水平,应记录在GATT 1994所附减让表适用的税号中。各方理解,该项记录并不改变“其他税费”的法律性质。
2. 就第2条而言,约束“其他税费”的日期应为1994年4月15日。因此,“其他税费”应以该日期实施的水平记录在减让表中。在随后每一次有关减让的重新谈判或有关一项新的减让的谈判中,所涉税号的适用日期应成为该项新的减让并入有关减让表的日期。但是,据以将有关任何特定税号的减让首次并入GATT 1947或GATT 1994的文件的日期,也应继续记录在活页减让表第6栏中。
3. 对于所有约束关税均应记录“其他税费”。
4. 如一税号以往为一减让的对象,则记录在有关减让表中的“其他税费”的水平不得高于该项减让首次并入该减让表之时所获得的水平。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后3年内,或在将所涉减让表并入GATT 1994的文件交存WTO总干事之日后3年内,如此日期迟于前一日期,任何成员均可以在所涉税号最初约束之时不存在此类“其他税费”,或以任何“其他税费”的记录水平与以往约束水平的一致性为由,对一“其他税费”的存在提出质疑。
5.“其他税费”记录在减让表中不损害各成员在GATT 1994项下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但受第4款影响的权利和义务除外。所有成员保留随时对任何“其他税费”与此类义务的一致性提出质疑的权利。
6. 就本谅解而言,应适用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
7. 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将有关减让表并入GATT 1994的文件交存GATT 1947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之时,或在此后交存WTO总干事之时,减让表中遗漏的“其他税费”不得随后加入此表,而以低于适用之日的实行水平记录在减让表中的任何“其他税费”不得恢复至该水平,除非此类增加或变更在该文件交存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8.第2款中关于就GATT 1994第2条第1款(b)项而言每项减让适用日期的决定应取代1980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适用日期的决定(BISD27册24页)。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26.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玄都观桃花 唐.刘禹锡 紫陌红尘拂面来,无人不道看花回。玄都观里桃千树,尽是刘郎去后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