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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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自《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布施行以后,信息产业部和各通信管理局依据上述行政法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净化了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内容。为了更好地适应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的划分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的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二、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营性ICP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其仍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发放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ICP仍依照现行程序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核发的ICP经营许可证和已办理的ICP备案记录,依然合法有效,并照常进行管理;发布之日后受理的ICP经营许可证申请或备案登记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四、此前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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