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国机进管函[1992]56号关于进口汽车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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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国机进管函[1992]56号关于进口汽车问题的复函
1992年1月1日
经贸部:
《关于合作经营“兴龙小汽车出租公司”进口小汽车事的请示》(外经贸资一函第4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的通知》(<85>外经贸法字第21号)、原国家经委《对利用外资进口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加强管理的通知》(经进<1985>580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停止审批成立新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出租汽车公司、并停止审批这类业务进口汽车。最近,在吴学谦、邹家华两位副总理主持研究有关旅游问题的会议上又一次明确,不允许进口汽车举办中外合作经营出租汽车公司。广东省河源市申请举办中外合作经营出租汽车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同意广东省河源市进口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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