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对林业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分工问题的函〉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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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对《林业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分工问题的函〉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林业部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请我局研办你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分工问题的函〉的意见的函》(林护呈字〔1997〕6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和监督管理,并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但并未明确规定水果、花卉、中药材归林业部门检疫。林业植物的检疫,还应当依照199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国办函〔1997〕19号)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并考虑了农业部、林业部过去协商一致的检疫分工,不存在违反《森林法》的问题。
二、国办通〔1993〕29号关于“‘茶、桑、果’的行业管理原则上由农业部负责,其中山区的部分由林业部管理,并纳入林业统计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现状,明确茶、桑、果的行业管理分工和统计口径,并不涉及茶、桑、果的检疫问题。不能据此认为“茶、桑、果”的检疫由林业部负责。
三、国办函〔1997〕19号文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对水果、花卉、中药材检疫的,可按其规定执行,因此不会造成各地在执法中新的矛盾和困难。
四、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办函〔1997〕19号文的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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