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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洁具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案 |
原告景德镇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中国瓷都九州洁具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案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原中国瓷都洁具厂签有大小三十个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方仅绐付工程款10906590.69元,尚欠1313289.5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中国瓷都洁具厂被中国瓷都九州洁具厂兼并,而找其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以工程未经验收存在质量向题和未经建行决算为由抗辩。原告律师张宪涛提出:关于工程质量:1,工程竣工交付后未进行项目整体验收属发包方责任,并且发包方已经实际使用;2,发包方出具的国家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6页认定:‘工程质量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定合格,经过五年多的使用证明,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优良。’关于工程决算;1,被告未向建行交纳决算审查费用而导致决算工程单被建行退回,责任在被告,2,后双方就总体工程进行了决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0906590.69元。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瓷都九州洁具厂已兼并中国瓷都洁具厂,应承担中国瓷都洁具厂的债权债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13289.5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层42865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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