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3日,山东某某造纸厂向其所在的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省景德镇市纸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被告于10月21日收到原告诉状后,即在十五天内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依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法院。 代理此案的张宪涛律师在1997年10月30日以0838号、0839号两份邮政快件分寄某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院长收。 1997年11月21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X经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1010.80元及违约金、催款费用等37633.18元。并邮寄送达给被告。 被告于1997年12月12日法定上诉期内,向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附邮局收据和管辖权异议书复印件。同时,被告律师于1997年12月25日向某县人民法院院长发函,附寄邮局查询回单证实0839号邮政快件由法院收发员刘某某签收。“并烦请贵领导在百忙之中调阅此案,依法纠正。” 1998年2月12日某县人民法院邮寄决定:“第一、收回未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X经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书的程序处理。”并附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书。(按诉讼法规定以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为宜)被告继续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并附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0号《关于吉林省一汽延边汽车厂与湖南汽车车桥厂汽车底盘购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作为法律依据。 1998年4月8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德中经终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法院将两份合同合并审理不妥,应予纠正。裁定:“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1997)X经初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二、1997年4月17日购销箱板纸合同纠纷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三、1996年12月25日购销牛皮卡纸合同纠纷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法院处理。”此后原被告双方以两案一并和解结案。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63.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 --湖上初雨 宋.苏 轼 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欢迎发送电子邮件zxtlaw@163.com!欢迎拨打1390798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