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侵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案
1995年9月27日,景德镇市高压紧固件厂起诉马某某侵权纠纷,在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质证中,双方对被告所建住房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没有争议,但被告辩称在自己住房院内建房,是经过原告原任法定代表人认可的,同意所建住房产权归原告,使用权归被告。
被告代理律师张宪涛提出:被告在自己住房院内建房,未经过城建局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但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违法建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区的违章建筑,其处理权在城建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3款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律师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法院判决书认为:“原、被告因被告建房发生的纠纷,属原告单位内部事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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