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5号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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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5号《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年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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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