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1]46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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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1]46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8月2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立函字第1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担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应执行《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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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