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6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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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6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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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