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1]22号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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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1]22号《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法释[20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七月三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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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