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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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 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 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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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