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3]12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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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3]12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法释[200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第345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第399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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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