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10号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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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10号《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 
《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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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