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1]28号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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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1]28号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199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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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