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1号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人贪污 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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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1号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人贪污 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1993年12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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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