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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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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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 宋.戴复古 乳鸭池塘水浅深,熟梅天气半晴阴。东园载酒西园醉,摘尽枇杷一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