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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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规则
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规则
提议召开
2个以上合伙(合作)人或律师事务所主任可以提议召开合伙(合作)人会议。
主持会议
合伙(合作)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主任无法出席或决议事项涉及主任违规事项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
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事项
1、 制定律师事务所发展方向、经营目标
2、 决定合伙(合作)人或律师的分配制度。
3、 制定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4、 选举律师事务所主任,
5、 根据主任的推荐任命副主任,
6、 罢免主任或副主任。
7、 合伙(合作)人加入或退出,
8、 专职律师加入或转所。
9、 律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合作)人协议中授权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10、其他应由合伙(合作)人决议的重大事项。
合伙(合作)人会议议事规则
合伙(合作)人会议召开必须提前二天通知全体合伙(合作)人参加,合伙(合作)人经二次通知仍不参加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合伙(合作)人会议首先按一人一票进行表决,决定应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的合伙(合作)人同意方可作出。
按上述方式表决无法作出决议的,经占1/2以上股份(不含1/2)的合伙(合作)人表决通过的,交付执行。
如上述二种表决方式仍无法作出决议的,则由主任决议。
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全体合伙(合作)人或律师应遵守执行。
合伙(合作)人会议决议依据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合伙(合作)人协议,规章制度,如上述文件未规定的则以法律为决议原则。如法律未规定的,则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决议原则。
本决议规则经合伙(合作)人会议1/2以上股份(不含1/2)的合伙(合作)人表决,可修改、补充、增加。
本决议规则经全体合伙(合作)人签字后生效执行。
合伙(合作)人签名:
二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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