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征求意见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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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征求意见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律师事务所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合伙(合作)人会议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合伙(合作)人会议负责制。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是指:
(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收支方案,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及开除合伙(合作)人;
(六)决定重大财务支出和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
(五)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立、合并、解散及财产的清算;
(七)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应在合伙(合作)人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决定或半数合伙(合作)人确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主任或副主任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充分讨论。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合伙(合作)人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四)做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所需表决权票数按律师事务所章程执行。
第五条 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
第六条 本规定由200☆年☆月☆日合伙(合作)人会议第☆次会议通过并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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