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律师事务所律师诚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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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诚信制度
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
第一条 按照全国律协《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杜绝和遏制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和虚假法律意见等行为;
第二条 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三条 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
第四条 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随机回访当事人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
第五条 建立起律师诚信记录,大力加强律师诚信监管,使律师人人自觉讲信用,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对投诉或反映律师重大违纪的有关材料和线索,及时转交负责调查和处理的部门认真查处;
第六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制度,加强与“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
第七条 本规定由200☆年☆月☆日合伙(合作)人会议第☆次会议通过并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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