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发字[2004]第32号关于下发“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惩戒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发字[2004]第32号关于下发“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惩戒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2004年4月8日,由全国律协组织举办的“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惩戒工作会议”在安徽召开。会议专题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纪要下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规则》的同时,一并掌握。
附件:《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惩戒工作会议纪要》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惩戒工作会议纪要
2004年4月8日,由全国律协组织举办的“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惩戒工作会议”在安徽召开。全国律协常务理事蒋敏、全国律协秘书长贾午光、副秘书长马国华以及各地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负责人均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者专题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展开了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在司法部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出台此《规则》是十分必要的。《规则》对完善律师协会惩戒机构设置,公布投诉电话、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规范处分程序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规则》加强了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和规范操作,建立健全了律师队伍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应坚决贯彻和实行。
与会人员结合本地区惩戒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讨论,达成了以下一致意见:
一、《规则》第一章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依据《律师法》法律援助律师应适用本规则,军队律师不适用本规则。
二、《规则》第一章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该条款特指作为团体会员的律师协会不适用本规则。
三、《规则》第二章第九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此处规定与《律师协会章程》中规定的处分种类相一致。各地律师协会可根据惩戒工作的具体情况,在遵循《规则》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将责令退费、责令改正、停止会员权利等方式灵活运用。
四、《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款“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中“非律师人员”应以本地区有关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犯的规定为准。凡携带该规定中所禁止人员的,视为携带非律师人员,适用本规则予以处分。
五、《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个人会员资格处分的列举中,应含“受到刑事处罚”一项。
六、《规则》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原处分实施机构成员在任期内可继续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产生惩戒委员会委员。
七、《规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明确了受理和立案的基本原则是告诉才处理。
八、《规则》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惩戒委员会人员调查案情时,应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但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该条款是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不得将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转给被投诉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惩戒委员会人员在立案调查时应严格遵守。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真实、全面,本条款还明确规定了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规则》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惩戒委员会人员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严禁将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转给被投诉会员”之规定是对惩戒委员会人员私自行为的禁止。
九、《规则》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惩戒委员会人员调查案情时,应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规则中提到的调查工作,根据目前全国各律师协会的实际操作情况,应由惩戒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共同承担。
十、《规则》第六章第四十条“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通知被投诉会员本人到会陈述、申辩”。会员本人包括:被投诉律师和被投诉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十一、《规则》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律师协会会长签发。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同时将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依据本《规则》,惩戒委员会是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的实施机构,是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由其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发布。因此,处分决定书需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人签发,加盖律师协会公章。
十二、《规则》第六章第五十条“因案件调查、听证所发生的—切费用,由经惩戒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个人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该会员追索;经惩戒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团体会员自行承担前述费用”。本条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维护广大依法执业律师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律师协会已经实行向被处分会员追索因案件调查、听证所发生的费用。对于尚不易于执行此条款的律师协会可暂不执行。
十三、《规则》第七章复查是新增加的一章,旨在建立一套确保公正性的操作程序,通过该程序实现一是监督和保障惩戒委员会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二是给予被处分会员迅速而有效的准司法救济手段;三是,减少或避免缠诉现象的发生。
十四、《规则》第七章第五十三条“复查机构应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业内人士包括:执业律师及司法行政人员;业外人士包括:法学界专家、教授;司法机关有关人员”。第五十四条“复查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为了保证复查行为的公正、公开性,本条款具体规定了复查机构的人员组成。在实施复查工作中,各地律师协会还可适当增加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另外,为方便操作,提高效率,复查机构可为常设机构,亦可为专案专设的临时机构,因此复查机构组成人员只需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即可。
十五、《规则》第八章第六十七条“各级律师协会已经颁布的有关会员处分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其中“以本规则为准”应理解为以本《规则》的基本原则为准。
十六、《规则》中关于投诉案件的立案,惩戒委员会决定书的送达,复查申请的提起,复查决定的作出等时间期限的规定,在试行期间,各级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会议一致认为,在《规则》试行阶段,各级律师协会要按照《规则》基本原则规范投诉处分程序,把握条款,审慎适用。切实做好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公正查处,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同时,还需注意总结和收集各方面意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以便《规则》在正式实施时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点击返回★张宪涛律师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