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2]3号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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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2]3号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1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京政法制复字[2001]4l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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