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张宪涛律师网
返回主页
法制释函
军事法规
司法解释
宗教事务
新法速递
案例研讨
律师法规
人大释法
常用法律
金融保险
知识产权
改制重组
项目投资
房屋地产
互联网法
环境资源
涉台法规
涉港澳法
世贸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2000年1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宁府法函(2000)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未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依据该通知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26.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9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赋得古原草 唐.白居易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