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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1999]12号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办经对你局报国务院的《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将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处理意见的报告》(复印件)转给你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1999]3号对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复函
1999年1月1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请示》(皖府法函[1998]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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