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3]240号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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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3]240号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2003年10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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