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国法办协函[1999]17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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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国法办协函[1999]17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9年12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1999]46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我们认为行政复议也应按照这个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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