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5]442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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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5]442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10月2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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