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发[1981]第129号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废渣不得收费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积极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一九七九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建委、国家建材总局《关于加速发展建材工业的几项措施》和国家经委、煤炭部、国家建材总局《全国煤矸石、石煤综合利用经验交流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利用废渣一律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少地区和单位认真执行了上述规定,收到很好的效果。但也有一些地区和排渣单位仍然收费,有的甚至越收越高,严重影响工业废渣的利用。为此,国务院重申关于利用工业废渣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规定。今后,对于仍然擅自收费的,主管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遇有争执,由当地经委仲裁解决。请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地进行一次检查,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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